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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社会企业的使命》(节选)|琦宇荐读第25期

Antony Page 黄琦宇
2024-08-23

琦宇荐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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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尼·佩奇

作者简介:安东尼·佩奇(Antony Page)是美国佛罗里达国际大学法学院院长。佩奇院长的专业领域包括公司治理、并购、证券法和社会企业。作为公司法方面的专家,他授课广泛,包括合同、销售、封闭式商业组织、上市公司、并购、国际法和国际证券监管。在加入佛罗里达国际大学法学院之前,佩奇院长曾是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麦金尼法学院法学教授并担任副院长。


原编撷要

Abstract


在本文中,佩奇院长建议改进共益企业法,以促进对实现社会目的更强有力的承诺,并建议了一些每家共益企业可以自愿采取的策略,以更清晰、更可靠地表明他们的意图。佩奇院长指出,共益企业只被要求“考虑”能够实现创收以外的目标的决策;此外,如果企业后来被出售,社会使命可能会被弃而远之。


该问题的一个根源是,共益企业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以传统的公司法为蓝本,而公司法主要侧重于确保公司高管对股东的利益做出回应”。佩奇院长总结说,共益企业不仅应该披露他们希望实现的社会目标,还应该披露“投入社会使命的资源量”。他们还可以考虑采用绝对多数投票条款和分类投票策略来锁定他们的社会使命。


正文节选

Excerpts


图片来源:https://givingcompass.org/article/a-look-inside-the-6-types-of-social-enterprises

一、引言


社会企业是同时追求利润和社会使命的商业组织,其近年来已被证明非常受欢迎,受欢迎到至少许多学者、权威人士、州立法机构和少数知名公司——例如,本杰瑞(Ben & Jerry’s)、悦起(Kickstarter)、巴塔哥尼亚(Patagonia)和易集(Etsy)——已经接受了这个概念。


法律制度对这一努力的主要贡献是为社会企业提供额外的组织形式,如低收入有限责任公司(Low-profi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简称L3Cs)、共益企业(Benefit Corporations)、灵活目的公司(Flexible Purpose Corporations)和社会目的公司(Social Purpose Corporations)。


本文重点介绍共益企业有几个原因。在美国,它是压倒性地最受欢迎的立法形式,已经由33个州以这样或那样的形式通过,另有6个州正在考虑通过。相比之下,仅在10个州颁布的低收入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以促进私人基金会的项目相关投资(Program-Related Investment)为前提,几乎没有法定限制。


为简单起见,本文通常侧重于共益实验室(B Lab)颁布的示范共益企业立法Model Benefit Corporation Legislation,简称MBCL),以及其条款与其他立法,特别是特拉华州的立法[1]有何不同。


[1]特拉华州对公司来说是最重要的州,该州拥有迄今为止最发达的公司法和最多的公司。2013年,当特拉华州颁布该州版本的共益企业法时,就好像当局为该法律形式盖上了一枚书有“好管家”的印章。特拉华州是否会像为标准公司那样为共益企业创造领先地位还有待观察。


第二部分讨论了共益企业、其出现的正当理由以及从有争议的法律背景中出现的方式。第三部分审查了使命维护以及现有的共益企业法如何试图维护或维持共益企业对社会使命的追求。第四部分探讨了如何改变法律,以及更一般地讲,共益企业如何更好地利用更强有力的事先承诺战略。


五、结论


三分之二:绝对多数投票(Supermajority Voting)

图片来源:https://www.aiche.org

在理想世界中,共益企业的地位将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发出信号,表明企业产生的社会利益远远超过传统公司产生的社会利益。共益企业将自愿提供有关社会利益和企业的有用比较信息。投资者不仅将获得他们合理预期的投资回报,而且还会从他们参与向世界提供一般和特定利益中感受到温暖的光芒。他们不会担心使命或形式的变化,因为共益企业已经对他们做出了可信的、法律上可执行的承诺。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我们远远没有达到这个理想。当共益企业怠于追求其使命,并可能不恰当地获取他人的资源时,这些共益企业几乎没有面临真正的限制。投资者和公众反而依赖于共益企业的董事会,期待他们随着时间的推移维持对使命的承诺,但可能以违背对财务的承诺为代价。


然而,与其依赖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或未来董事会的自由裁量权,真正希望将资源投入社会价值的公司肯定会这样做,而不是依靠标准法定计划。这些承诺可以包括追求什么使命、如何追求使命和在多大程度上追求使命的具体规定,并应该包括实现使命的更高绝对多数条款。



文章来源:Means, Benjamin and Yockey, Joseph W.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Social Enterprise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9: 417-431.


翻译:黄琦宇


申明:本译文旨在促进科学研究,仅供学术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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